因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本人负次要责任,范仁香的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尽管工伤认定程序已经完成,但围绕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待遇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范仁香已经和用人单位打了3场官司;又由于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份,争议双方为了抢“管辖权”也展开了博弈。
[案情]2011年3月,范仁香与庆云同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为山东德州市庆云县,2013年6月,更名为庆云同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了4年固定期限劳务派遣合同,随后被派遣至北京索爱普天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在手机生产线上做操作工。2012年7月下班后,她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上臂脱套伤,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她对事故负次要责任。
由于庆云同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没有为范仁香缴纳社会保险,范仁香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同创人力公司和索爱普天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14年3月20日,同创人力公司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庆云县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该公司认为,申请人于2013年6月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而被申请人范仁香受伤发生在2012年7月,那时申请人尚不存在,此后被申请人也未为申请人提供劳动,因此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14年3月24日,范仁香向北京市顺义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在此后的4个月内,两地的仲裁委先后作出仲裁裁决,但裁决结果却大相径庭。2014年6月12日,在范仁香未出庭的情况下,庆云县仲裁委审理认为,同创人力公司与范仁香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收到庆云县仲裁委的裁决书后,范仁香没有向法院起诉,随后该裁决生效。2014年7月1日,北京顺义区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该委认为,庆云同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变更名称为同创人力公司,注册资本、股东持股比例发生一定变化,此次变更并不涉及企业的注销与消亡,因此同创人力公司应承担庆云同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应担负的权利和义务,认定范仁香与同创人力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委基本上支持了范仁香的仲裁请求。
[点评]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人社部制定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对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和职业病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各自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划分: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为解决跨地区派遣员工的待遇享受标准问题,人社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还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对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参保地区、缴费标准和缴费主体作了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以避免一些劳务派遣单位为谋取更高利益,采取在低社保标准地区设立派遣企业向高社保标准地区派遣员工的方式,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实现跨地区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职工的“同工同酬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