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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何种情况 可将派遣职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时间:2016-03-04 来源:转载 点击:512
关键字: 派遣工,用工单位,用人单位

3月1日,农民工谯天顺咨询称,他系一保安公司职工,去年8月,他被公司派遣到一家宾馆任保安。上周一他去上班时,宾馆负责告诉他,将他退回了保安公司。请问:哪种情况下,用工单位可将职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针对谯天顺的问题,四川·成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值班律师李楠表示,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防止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随意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用工单位可以退回劳动者的情形。即,用工单位出现以下三种情形,方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是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二是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是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同时,李律师称,如果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以及女职工在怀孕、产期、哺乳等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而派遣期限届满 ,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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