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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有权拒绝派遣公司变更用工单位吗?

时间:2015-12-08 来源:转载 点击:523
关键字: 派遣工,用工单位,用人单位

孙先生:两年多前,我被一家化工材料公司招聘为员工,但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却变成了一家劳务派遣公司。胳膊拧不过大腿,我只好签了,其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后来,每月工资是由化工材料公司直接发给我,但社会保险则是由劳务派遣公司给缴纳的。

上个月,劳务派遣公司突然通知我回去报到,说化工材料公司业务量大幅减少,用不了这么多工人。随后,他们将我派遣到河北一家公司去工作。我说自己虽然是外地人,但来北京时间很长了,家人都在北京,没法到河北上班。劳务派遣公司的人说,如果不服从派遣,就算我主动辞职,他们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请问:像我这种劳务派遣工,公司能随便更换我的用工单位吗?

安慧敏:劳务派遣公司无权无故更换被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根据您的描述,如果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的规定,在履行经济性裁员的相关手续后,可以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的规定将您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根据该法第15条的要求,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所以,如果该派遣低于和您合同约定的条件,您有权不同意,且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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