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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5-09-28 来源:转载 点击:517
关键字: 高层次人才,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企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建立科学规范、突出能力水平和业绩成果的高层次人才评价体系,根据《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企业是指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是指符合《中山市人才导向目录》、所学专业或专长与岗位相匹配、工作业绩突出的企业实用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可通过认定与评定两种方式产生。对达到《意见》规定标准的一至六层次人才,可申请直接认定。在《意见》所列六个层次的基础上,增加第七、第八两个层次。对不符合《意见》规定标准的五至八层次人才,可按本办法申请评定。如特别优秀的,经专家组认可并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同意的,认定为一至四层次人才。

  第四条 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遵循系统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动态性、定性与定量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以业绩为导向,突出专业水平、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衡量标准。

  第五条 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原则上采用计分核准制,对申报人实行多元评价、核准计分和综合评审。

第六条 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工作由市人才工作局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市经信、科技、税务、财政、教体等职能部门配合开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不受户籍限制。评定标准详见《中山市企业高层次人才评价指标体系总表》(以下简称《指标总表》)(见附件1)。

  第八条 申报评定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除具备《指标总表》所列相应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具备较强的创新创业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及无参加非法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二)与我市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每年在中山工作不少于6个月。

  (三)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或专长密切相关。

  (四)申报人年龄原则上应在55周岁以下(年龄计算以申报当年630日为限),对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申报评定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中山市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申请表》(附件2)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或护照,学历、学位证书(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荣誉、奖励证书,专业技术资格或技术等级证书,主要任职证明,主要业绩成果(代表性论著、专利证书、产品证书、成果鉴定),与企业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以上资料须审核原件,收取复印件。

  (三)近期大一寸免冠照片(电子版)。

  申请表与证明材料复印件合并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

第三章 评定方法和程序

  第十条 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采取上半年受理、下半年集中评审的方式。每年申请截止日期为630,逾期提交申请的,纳入下一年度评定。

  第十一条 评定的方法与流程如下:

  (一)计分核准:按《指标总表》所列明的基本要素、需求匹配、业绩评价、专家评审和发明创造等五大维度逐项评分,各项分值汇总即为总分值。核准分值达到60分的,方可进入综合评审环节。

  (二)综合评审:根据年度下达指标数,按各层次不超过5:10:35:50的比例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其中,第五层次人才评定分值须达到80分,第六层次评定分值须达到70分,第七层次评定分值须达到65分,第八层次评定分值须达到60分。

  (三)评定流程:

  1、申报推荐。采取个人自荐、企业推荐或由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服务办公室或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资格审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查材料,并确定进入综合评审名单。

  3、专家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由专家根据申报材料给予评分。

  4、拟定人选。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拟定初步入选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人选公示。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初步人选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颁发证书。拟定人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证”,并录入我市高层次人才库。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人才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等部门,随机选取省内外相关领域专家组建评委会。评委会按专业(学科)下设若干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由35名评委组成,设组长1名。

  根据实际情况,专家评审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专业组采取定量打分、定性评价的方式进行评分,经评委会讨论后,填写评审意见表。

第四章 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经评定的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按规定享受相应的补贴、津贴和服务等待遇。

  (一)给予购房补助。经评定为第五、六层次的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按《意见》及《中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委办〔201043号)有关规定,分三年享受10万至20万元的购房补助,其中第一年发放30%,第二年发放30%,第三年发放40%。

  (二)发放政府津贴。经评定为第五、六、七、八层次的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分层次给予每月1500元、1000元、800元、600元的政府特殊津贴,享受期为3年,年审合格后按年发放。

  (三)开辟绿色通道。经评定为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的,市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相关人事档案、人事代理服务,并纳入全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范围。

  (四)优先解决入户。经评定为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市有关单位证明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五)协助解决子女入学、配偶就业问题。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随迁子女按就近入学原则,由教体部门优先安排在省标准化以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根据其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条件,按照双向选择、市场配置、政府引导的原则,多渠道、多形式、有重点、分层次地协助其配偶解决就业问题。

  第十五条 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享受购房补助和政府特殊津贴的资金来源,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津补贴资金来源及发放工作的通知》(中委组通〔201312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待遇享受期间或结束后,达到更高层次人才标准的,可申请认定或评定为更高层次人才。被确定为更高层次人才的,按该层次标准发放,发放时扣除原已发放金额,具体发放细则按协议执行。

第五章 年审制度

  第十七条 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实行年审制。每年3月底前,企业高层次人才须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年审申请表、工作总结、单位证明等年审材料。经审核通过的,发放该年度购房补助和市政府特殊津贴。审核不通过的,不享受当年相应待遇,不顺延享受期限。

  第十八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资格、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各种待遇,今后不再受理其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申请: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资格的;

  (三)任期内受到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任期内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列入本办法的评定范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山市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价指标体系总表.xls

  2、中山市企业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评定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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