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山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2019年7月1日起,全市用人单位将按浮动后的工伤保险费率参保缴费(详见附件)。
为确保费率政策及时实施,切实降低参保单位缴费费率,本次费率调整经办机构不再另行公告调整方案。用人单位对确定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异议的,可于2019年7月3日前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提出核查申请。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