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教体系统内就业的毕业生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将相关资料上传至广东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经人社局审核通过,准备好向公安机关提交的申请资料
2、资料备齐后向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安局审批服务办公室(二楼C区C5公安窗口)提交资料提出申请
3、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安局审批服务办公室对材料予以审核核对:
(1)、符合条件的省内户籍毕业生,出具“同意入户”意见,申请人凭上述证明资料到入户地镇区公安分局户政窗口办理落户手续。
(2)、符合条件的省外户籍毕业生,打印《准予迁入证明》,告知申请人回原籍办理户口迁出。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和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迁移证》到入户地镇区公安分局户政窗口办理落户手续。
(3)、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条件的理由,提供下一步操作指引。
二、非教体系统内就业的毕业生户口迁移申请材料目录:
1、 户口不在学校的本省生源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非教体系统内就业),将户口由原籍直接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要求 |
1 |
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 |
原件 |
1 |
应加盖省级高校毕业生调配部门公章 |
2 |
《户口迁移证》 |
原件 |
1 |
|
3 |
住房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1、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本人或配偶、子女名下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备案登记表》);
2、没有自有住房的但需落户至父母名下房产的,需提供亲子关系证明、父母名下《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备案登记表》)以及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中山市域范围内没有住房证明;
3、没有自有住房但需落户工作地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地工作单位集体户或所属镇区人才公共户的户主首页以及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中山市域范围内没有住房证明;
4、没有自有住房但需申请在工作地亲友搭户的,申请人与被搭户房产所有人(含产权共有人)一起到房产所在地公安窗口(指公安分局窗口或镇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现场签订《同意搭户声明书》,并提供市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含收养)在我市无自有住房证明;被搭户人应出具户口登记所属房产产权证明、户口簿(与被搭户房产对应地址)、身份证。 |
4 |
户籍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居民身份证》 |
2、 户口不在学校的外省生源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非教体系统内就业),将户口由原籍直接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要求 |
1 |
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 |
原件 |
1 |
应加盖省级高校毕业生调配部门公章 |
2 |
住房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1、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本人或配偶、子女名下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备案登记表》);
2、没有自有住房的但需落户至父母名下房产的,需提供亲子关系证明、父母名下《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备案登记表》)以及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中山市域范围内没有住房证明;
3、没有自有住房但需落户工作地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地工作单位集体户或所属镇区人才公共户的户主首页以及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中山市域范围内没有住房证明;
4、没有自有住房但需申请在工作地亲友搭户的,申请人与被搭户房产所有人(含产权共有人)一起到房产所在地公安窗口(指公安分局窗口或镇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现场签订《同意搭户声明书》,并提供市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含收养)在我市无自有住房证明;被搭户人应出具户口登记所属房产产权证明、户口簿(与被搭户房产对应地址)、身份证。 |
3 |
户籍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如无《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需提交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
3、 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非教体系统内就业),应将户口由学校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要求 |
1 |
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 |
原件 |
1 |
应加盖省级高校毕业生调配部门公章 |
2 |
《户口迁移证》 |
原件 |
1 |
|
3 |
住房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1、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本人或配偶、子女名下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备案登记表》);
2、没有自有住房的但需落户至父母名下房产的,需提供亲子关系证明、父母名下《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备案登记表》)以及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中山市域范围内没有住房证明;
3、没有自有住房但需落户工作地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地工作单位集体户或所属镇区人才公共户的户主首页以及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中山市域范围内没有住房证明;
4、没有自有住房但需申请在工作地亲友搭户的,申请人与被搭户房产所有人(含产权共有人)一起到房产所在地公安窗口(指公安分局窗口或镇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现场签订《同意搭户声明书》,并提供市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含收养)在我市无自有住房证明;被搭户人应出具户口登记所属房产产权证明、户口簿(与被搭户房产对应地址)、身份证。 |
4 |
户籍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1、集体户口户主页;
2、本人集体户口卡;
3、《居民身份证》;
|
4、 户口在中山市大中专院校集体户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移到本市工作单位所属镇区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要求 |
1 |
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 |
原件 |
1 |
应加盖省级高校毕业生调配部门公章 |
2 |
住房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1、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本人或配偶、子女名下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备案登记表》);
2、没有自有住房的但需落户至父母名下房产的,需提供亲子关系证明、父母名下《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备案登记表》)以及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中山市域范围内没有住房证明;
3、没有自有住房但需落户工作地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地工作单位集体户或所属镇区人才公共户的户主首页以及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中山市域范围内没有住房证明;
4、没有自有住房但需申请在工作地亲友搭户的,申请人与被搭户房产所有人(含产权共有人)一起到房产所在地公安窗口(指公安分局窗口或镇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现场签订《同意搭户声明书》,并提供市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含收养)在我市无自有住房证明;被搭户人应出具户口登记所属房产产权证明、户口簿(与被搭户房产对应地址)、身份证。 |
3 |
户籍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1、集体户口户主页;
2、本人集体户口卡;
3、《居民身份证》;
|
5、 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要求 |
1 |
《户口迁移证》 |
原件 |
1 |
|
2 |
学籍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申请人《毕业证》。未拿到毕业证的,提供学校的学籍证明。 |
3 |
户籍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申请人原籍的户籍底册或户口簿。 |
4 |
住房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1 |
1、有自有住房的,提供产权证、土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
2、没有自有住房的但需落户至父母名下房产的,需提供亲子关系证明、父母名下《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备案登记表》)以及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中山市域范围内没有住房的证明。 |
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毕业生,2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才需要迁回原籍。迁回原籍的,应该是没有《就业报到证》的,一般只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原籍地公安机关的户籍档案底册、住房证明等办理。
备注:1、符合政策且相关证明资料齐全的,公安机关当场办理,并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加具“同意入户”意见。
2、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报到证》报到地址与《广东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的报到地址不一致的,应先改派或更正一致。
3、入户所需证明材料,需审核并存档原件;原件无法留存公安机关的,需审核原件并存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或由证件提交人书写“与原件相符”内容并签名。)
集体户口首页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但应在复印件上加盖集体户口所在单位公章。
4、提交的入户申请资料必须真实、有效、规范。如有虚假或伪造,不予受理入户申请,并严厉追究申请人法律责任。
三、在教体系统内就业的毕业生办理流程如下:
<!--[if !supportLists]-->
1、<!--[endif]-->申请人先向市教体局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并经市教体局前置审核同意后,准备好向公安机关提交入户的申请资料。
2、资料备齐后向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安局审批服务办公室(二楼C区C5公安窗口)
提交资料提出申请
3、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公安局审批服务办公室对材料予以审核核对:
(1)、符合条件的省内户籍毕业生,出具“同意入户”意见,申请人凭上述证明资料到入户地镇区公安分局户政窗口办理落户手续。
(2)、符合条件的省外户籍毕业生,打印《准予迁入证明》,告知申请人回原籍办理户口迁出。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和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迁移证》到入户地镇区公安分局户政窗口办理落户手续。
(3)、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条件的理由,提供下一步操作指引。
四、教体系统内就业的毕业生户口迁移申请材料目录:
1、 户口不在学校的本省生源的毕业生,在我市教体系统内工作的,将户口由原籍直接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要求 |
1 |
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 |
复印件 |
1 |
应加盖省级高校毕业生调配部门公章以及用人单位公章 |
2 |
《户口迁移证》 |
原件 |
1 |
|
3 |
教体局出具的证明材料 |
|
1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介绍信》复印件(用人单位加具“与原件相符”意见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同意办理落户的函》原件 |
4 |
住房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1、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本人或配偶、子女名下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备案登记表》);
2、没有自有住房的但需落户至父母名下房产的,需提供亲子关系证明、父母名下《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备案登记表》)以及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中山市域范围内没有住房证明;
3、没有自有住房但需落户工作地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地工作单位集体户或所属镇区人才公共户的户主首页以及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中山市域范围内没有住房证明;
4、没有自有住房但需申请在工作地亲友搭户的,申请人与被搭户房产所有人(含产权共有人)一起到房产所在地公安窗口(指公安分局窗口或镇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现场签订《同意搭户声明书》,并提供市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含收养)在我市无自有住房证明;被搭户人应出具户口登记所属房产产权证明、户口簿(与被搭户房产对应地址)、居民身份证。 |
5 |
户籍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居民身份证 |
2、 户口不在学校的外省生源的毕业生,在我市教体系统内工作的,将户口由原籍直接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要求 |
1 |
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 |
复印件 |
1 |
应加盖省级高校毕业生调配部门公章以及用人单位公章 |
2 |
教体局出具的证明材料 |
|
1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介绍信》复印件(用人单位加具“与原件相符”意见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同意办理落户的函》原件 |
2 |
住房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1、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本人或配偶、子女名下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备案登记表》);
2、没有自有住房的但需落户至父母名下房产的,需提供亲子关系证明、父母名下《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备案登记表》)以及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中山市域范围内没有住房证明;
3、没有自有住房但需落户工作地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地工作单位集体户或所属镇区人才公共户的户主首页以及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中山市域范围内没有住房证明;
4、没有自有住房但需申请在工作地亲友搭户的,申请人与被搭户房产所有人(含产权共有人)一起到房产所在地公安窗口(指公安分局窗口或镇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现场签订《同意搭户声明书》,并提供市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含收养)在我市无自有住房证明;被搭户人应出具户口登记所属房产产权证明、户口簿(与被搭户房产对应地址)、身份证。 |
3 |
户籍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如无《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需提交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
3、 户口在学校的毕业生,在我市教体系统内工作的,应将户口由学校迁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要求 |
1 |
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 |
复印件 |
1 |
应加盖省级高校毕业生调配部门公章以及用人单位公章 |
2 |
教体局出具的证明材料 |
|
1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介绍信》复印件(用人单位加具“与原件相符”意见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者《同意办理落户的函》原件 |
3 |
《户口迁移证》 |
原件 |
1 |
|
4 |
住房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1、有自有住房的,提供本人或配偶、子女名下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备案登记表》);
2、没有自有住房的但需落户至父母名下房产的,需提供亲子关系证明、父母名下《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或《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备案登记表》)以及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中山市域范围内没有住房证明;
3、没有自有住房但需落户工作地集体户的,提供拟落户地工作单位集体户或所属镇区人才公共户的户主首页以及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中山市域范围内没有住房证明;
4、没有自有住房但需申请在工作地亲友搭户的,申请人与被搭户房产所有人(含产权共有人)一起到房产所在地公安窗口(指公安分局窗口或镇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现场签订《同意搭户声明书》,并提供市国土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含收养)在我市无自有住房证明;被搭户人应出具户口登记所属房产产权证明、户口簿(与被搭户房产对应地址)、身份证。 |
5 |
户籍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1、集体户口户主页;
2、本人集体户口卡;
3、《居民身份证》; |
备注:1、符合政策且相关证明资料齐全的,公安机关当场办理,并开具《准予迁入证明》或加具“同意入户”意见。
2、入户所需证明材料,需审核并存档原件;原件无法留存公安机关的,需审核原件并存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或由证件提交人书写“与原件相符”内容并签名。)
集体户口首页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复印件,但应在复印件上加盖集体户口所在单位公章。
3、提交的入户申请资料必须真实、有效、规范。如有虚假或伪造,不予受理入户申请,并严厉追究申请人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