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山市紧缺适用人才认定暂行办法》(中委组通〔2011〕13号)和《关于调整我市人才工作政策相关规定的通知》(中委组通〔2012〕121号)
二、认定对象
2010年8月27日(《意见》公布并实施之日)后,引进或我市自主培养、年龄在55周岁以下、符合《意见》所列第一至第六层次的人才。
三、提交资料
1、《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认定审批表》一式三份;
2、身份证或户口簿(外国籍人才提供护照);
3、学历、学位证书及学历鉴定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档案管理部门加盖意见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
4、符合《意见》所列第一至第六层次人才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5、在中山参加社保的缴费证明或与中山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意向(劳动合同);
6、现实表现证明;(工作单位出具)
7、婚姻和计划生育证明(由户口所在地镇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
以上第2、3、4、5项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四、认定流程
1、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填写《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认定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加具同意推荐意见并盖章后,连同有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民生办公区)复审。
3、公示发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在其门户网站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颁发《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证》,有效期为5年。
受理窗口:中山市博爱六路22号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B区市人社局审批服务办窗口,咨询电话:89817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