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募见习学员的公告
时间:2010-8-5 17:00:04 来源:中山市人才信息网 点击:次
关键字: 毕业生,就业,见习
根据《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府〔2009〕61号)以及《中山市青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中人发〔2009〕70号)文件规定,我市77家见习基地1914个见习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募就业见习学员,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㈠毕业后尚未就业的本市生源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我市普通高等学校非中山生源毕业生、办理了失业登记半年后尚未就业的本市户籍35岁以下青年(含中专毕业生);
㈡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能够履行见习规定和各项纪律;
㈢参加人员按属地就近安排,自愿参加,每人限参加一次。
二、报名时间及地点
㈠报名时间:2010年7月29日至30日上午:9:00-12:00
㈡报名地点: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中山市民生路38号)
此次招募活动分两批进行,详见《中山市青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岗位汇总表》
三、报名应提供的材料
㈠《中山市青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报名表》一份,可在以下三个网站下载:
中山市人才信息网(下载中心)www.zsrc.net
中山市人力资源市场网www.gdzxs.lm.gov.cn
团市委网站:http://www.zsqn.com
㈡《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㈢身份证、户口簿及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㈣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需提供相应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㈤属困难家庭毕业生需持《广东省城乡居(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学员见习期间的待遇
㈠见习期为3-6个月;
㈡获得基本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80%,即736元/月);
㈢见习单位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㈣见习期满未被录用可继续享受就业指导与服务;
㈤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
特此公告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共青团中山市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一、报名条件
㈠毕业后尚未就业的本市生源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我市普通高等学校非中山生源毕业生、办理了失业登记半年后尚未就业的本市户籍35岁以下青年(含中专毕业生);
㈡身体健康、遵纪守法、能够履行见习规定和各项纪律;
㈢参加人员按属地就近安排,自愿参加,每人限参加一次。
二、报名时间及地点
㈠报名时间:2010年7月29日至30日上午:9:00-12:00
㈡报名地点: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中山市民生路38号)
此次招募活动分两批进行,详见《中山市青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岗位汇总表》
三、报名应提供的材料
㈠《中山市青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报名表》一份,可在以下三个网站下载:
中山市人才信息网(下载中心)www.zsrc.net
中山市人力资源市场网www.gdzxs.lm.gov.cn
团市委网站:http://www.zsqn.com
㈡《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㈢身份证、户口簿及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㈣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需提供相应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㈤属困难家庭毕业生需持《广东省城乡居(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学员见习期间的待遇
㈠见习期为3-6个月;
㈡获得基本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80%,即736元/月);
㈢见习单位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㈣见习期满未被录用可继续享受就业指导与服务;
㈤在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
特此公告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共青团中山市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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